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27號聲請人 楊凱淇
楊凱寧 楊凱媗 前列楊凱淇、楊凱寧、楊凱媗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忠憲
陳怡臻 聲請人 陳璿任 聲請人 陳韻羽 前列陳璿任、陳韻羽共同法定代理人 邵民宗
陳宣伊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楊凱淇、楊凱寧、楊凱媗、陳璿任、陳韻羽(下稱聲明人楊凱淇等)為被繼承人 陳光麟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死亡,聲明人楊凱淇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光麟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死亡,而聲明人楊凱淇等為被繼承人之孫輩,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此有聲明人楊凱淇等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惟查,被繼承人陳光麟之子女尚有 陳朝明 、 陳俊傑 、陳翠蘭、 陳淑君 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此有彰化縣田中鎮戶政事務所109年5月6日田鎮戶字第1090000981號函檢附之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稽。揆之前揭規定,本件既有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其繼承順序較後之聲明人楊凱淇等依法即尚非繼承人。從而聲明人楊凱淇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