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62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彥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5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彥鋒犯竊盜罪,累犯,共參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之「於民國104年8月13日徒刑執行完畢」,應補充為「於民國104年8月13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另執行罰金易服勞役至同年9月7日始出監),第6至8行之「嗣因 劉韋琦 盤點貨物發覺遭竊而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應更正、補充為「嗣因劉韋琦盤點貨物發現數量短少,並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得知行竊者之長相特徵,且於吳彥鋒實行如附表編號3所示竊盜行為後,發現吳彥鋒疑似行竊之舉,旋即通報警方趕至現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3竊取之物品欄所示之商品(皆由劉韋琦立據領回),始查悉上情」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吳彥鋒為具備一般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本件以前已有觸犯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自明,對於不得以非法方式侵害他人財產一事,自應知之甚詳,卻因放縱一己貪念,進而實行本件三次竊盜犯行,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甚為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所竊財物之客觀價值、告訴人劉韋琦領回部分遭竊之物品,損害僅獲部分填補,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且於各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5784號被告吳彥鋒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4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彥鋒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交簡字第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13日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全家超商內,徒手竊取店長劉韋琦管領、置於店內之如附表所示物品得手離去,嗣因劉韋琦盤點貨物發覺遭竊而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彥鋒於警詢與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劉韋琦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及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3次竊盜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檢察官陳炎辰附表:
┌──┬────────────┬──────────────┐│編號│竊取之時間│竊取之物品│├──┼────────────┼──────────────┤│1│104年10月31日15時許│大鵰參茸藥酒2瓶(價值共120元)│├──┼────────────┼──────────────┤│2│104年11月8日9時23分許│大鵰參茸藥酒2瓶(價值共120元)│├──┼────────────┼──────────────┤│3│104年11月12日14時53分許│大鵰參茸藥酒2瓶(價值共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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