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79號上訴人 葉志文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政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浮覆後之土地地號如附表所示,又附表所示土地面積合計為16,204平方公尺(計算式:173+28+266+5,635+144+65+2,070+3,518+4,305=16,204),附表所示土地公告現值於上訴人起訴時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3,700元,另附表所示土地上訴人及訴外人 葉景之 其他繼承人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57分之1,據此計算附表所示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347萬8,183元【〔16,204(面積)×33,700(公告現值)×1/157(權利範圍)〕=3,478,1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7萬8,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編號土地地號臺北市○○區○○段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地號17333,700157分之12000地號2833,700157分之13000地號26633,700157分之14000地號5,63533,700157分之15000地號14433,700157分之16000地號6533,700157分之17000地號2,07033,700157分之18000地號3,51833,700157分之19000地號4,30533,700157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