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77號原告 高智營 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被告 李莫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擴張聲明後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陸拾貳萬肆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扣除已繳裁判費肆萬肆仟零陸拾伍元,尚應補繳貳仟柒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