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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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車輛過戶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 林玉昆 被告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雨倫 被告 蔡永隆
陳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等應將車牌號碼000-00、862-EK、751-P6之營業小客車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又依原告所陳其係分別以新臺幣(下同)405,000元、520,000元、350,000元向被告買受前揭車輛,故本件自當以契約之交易金額合計1,275,0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