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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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34號原告 陳月玲 被告 蔡素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98,435元【計算式: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0元×425.90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93/1000=10,498,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許采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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