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2號上訴人即原告 古鎮清 被上訴人即被告苗栗縣泰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吉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納裁判費;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繳納裁判費乃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應如其民事聲明上訴狀附表編號1至16「應再給付承攬報酬」欄所示金額之總和,計為新臺幣(下同)498,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按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景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5日
書記官周曉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