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17號上訴人即被告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茂生 即奇美實業社因108年度訴字第2817號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