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6年1月20日至同年3月18日犯施用第1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30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第1359號、第14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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