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954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哲誌 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哲誌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柒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哲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4月2日執行羈押,至103年7月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游士珺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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