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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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棋琴五重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映蓉 上列聲請人與 林惠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棋琴五重奏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收件人之收件回執。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惠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