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5號原告 廖金松
廖振傑 廖若妤 廖浚丞 被告 王泳雯
楊德 和修緣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天金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本院106年度勞安簡上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陳逸倫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