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原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9號原告 呂孟書 兼法定代理人 邴稚淩 被告 呂駿鴻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06年度審原交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何宇宸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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