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京城建設有限公司明鴻木器有限公司、宏國工業有限公司、峰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高峰衛浴總公司、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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