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 胡祖真 (即 胡賈渭萍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0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200│├──┼──────────┼───────┼──┼──┤│0002│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45│├──┼──────────┼───────┼──┼──┤│0003│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42│├──┼──────────┼───────┼──┼──┤│0004│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