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 黃如華 (即 吳建潭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不定│1│700│││(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額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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