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枺惠玲
呂郭秀雲 被告 莊文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萬元(原告起訴主張欲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叁萬元不存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