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3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珍食品有限公司間因98年勞訴字第30號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叁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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