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41號原告 賴政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正義 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何地號土地」、「面積各多少平方公尺」有通行權?請具體表明其地號及面積,並在地籍圖謄本上標示通行之位置。
二、原告係主張自己所有「何地號土地」現為袋地,而須通行被告上開土地?並查報原告之土地因通行被告上開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何?
三、提出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807-16、807-25、807-30、807-
32、807-74、807-78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提出被告賴正義、 賴朝明賴朝陽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原告如欲委任 陳淑玲 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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