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陳碧蘩
顏碧慧 陳碧麗 陳奕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世煌 等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20,545元【計算式:(六合段3地號公告現值11,000元/㎡×面積190㎡+五福段80地號公告現值3,800元/㎡×面積1445.19㎡+五福段537地號公告現值3,800元/㎡×面積2183.6㎡+五福段777地號公告現值3,800元/㎡×面積461.26㎡+六合段2建號現值8,900元)×原告應有部分2分之1=8,820,5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