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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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78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魏兆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33,665元整暨自起息日97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682,797元整,及其中本金233,627自起息日110年0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易貸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47,216元整,及其中本金122,626自起息日110年0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62,018元整暨自97年0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所計算之利息。及自97年09月12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魏兆朋於92年04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525,696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77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魏兆朋│暨自起息日9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33665││年08月12日起│││││元││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魏兆朋│自起息日1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33627││年04月28日起│││││元│││││├──┼───┼─────┼──────┼──────┼───────┤│003│新臺幣│魏兆朋│自起息日1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122626││年04月28日起│││││元│││││├──┼───┼─────┼──────┼──────┼───────┤│004│新臺幣│魏兆朋│暨自97年08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162018││1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4│新臺幣│魏兆朋│所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2018││。及自97年09││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月12日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