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1734號債權人藍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幼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呷好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呷好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請求金額之全部發票影本,或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並請提出催告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經本院民國109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陳報部分請款發票影本,並敘明鑒於債務人遲未給付款項,故有部分發票尚未開出,然債權人所陳報之催告債務人給付積欠之寄倉費用催告函遭退件,未合法催告,發票亦與請求金額不符,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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