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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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3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王 儷蓉
債務人李莘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
方式
1
285,128元
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11%
113年8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
1.211%
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止
1.211%
113年10月19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
1.211%
113年11月19日起至114年2月18日止
1.211%
114年2月19日起至114年5月18日止
2.422%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