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3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王 儷蓉

債務人李莘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

方式

1

285,128元

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11%

113年8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

1.211%

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止

1.211%

113年10月19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

1.211%

113年11月19日起至114年2月18日止

1.211%

114年2月19日起至114年5月18日止

2.422%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