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7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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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7895號債權人政鋼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即大益鐵櫃行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玖萬參仟元②肆萬伍仟參佰捌拾元③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六年十月一日②九十六年九月一日③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甲○○,債務人大益鐵櫃行並無於上開支票上蓋章,本件支票應係以甲○○個人名義簽發,該債務人大益鐵櫃行既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則除對債務人大益鐵櫃行部份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