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旻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1,31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上列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