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胡安誌(原名陳建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安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胡安誌(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係於裁判前犯數罪,而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甚明。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犯竊盜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上開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6)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5、7),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0年5月6日之定刑聲請切結書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刑,有上開切結書附卷可參,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2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3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前經同院以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故此次應於有期徒刑2年8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6、7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附表編號4、5均為業務侵占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各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但又另犯罪質不同之附表編號1所示背信罪,且受刑人不僅多次「順手牽羊」而竊取他人財物,又利用職務之便直接侵占經手之現金等財物,枉費雇主之信任,漠視他人之財產權益,審酌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背信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07/27108/08/28108/09/0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37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37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3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358號109年度審易字第358號109年度審易字第358號判決日期109/03/27109/03/27109/03/2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358號109年度審易字第358號109年度審易字第35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5/11109/05/11109/05/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3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3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31號編號1至3前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3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業務侵占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07/26-108/07/27108/09/10108/10/3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37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34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358號109年度審易字第525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992號判決日期109/03/27108/06/30109/09/26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358號109年度審易字第525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99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5/11109/08/10109/12/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32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734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56號編號4、7前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3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11/0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3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929號判決日期110/01/28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92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1/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77號編號4、7前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3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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