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柏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柏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楊柏夆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附表109年度聲字第369號楊柏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確││││││案號│日期│案號│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民國107│臺灣高等│108年│均同左│108年││││6月│年2月10│法院 花蓮 │10月30││11月29│││││日│分院108│日││日││││││年度原上│││││││││訴字第50│││││││││號││││├─┼───┼────┼────┼────┼───┼───┼───┤│2│詐欺│有期徒刑│107年5│本院108│109年│均同左│109年││││6月│月15日│年度原訴│3月31││5月5││││││字第22號│日││日│├─┼───┼────┼────┼────┼───┼───┼───┤│3│詐欺│有期徒刑│106年8│本院109│109年│均同左│109年││││6月│月14日│年度原易│6月30││7月28││││││字第31號│日││日(聲││││││(聲請書│││請書誤││││││誤載為10│││載為10││││││8年度原│││9年6││││││易字第31│││月30日││││││號應予更│││應予更││││││正)│││正)│├─┼───┴────┴────┴────┴───┴───┴───┤│備│編號1至2:││註│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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