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29號聲請人教育部代表人 潘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原本及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8、9、13行「財團法人全民太極拳養生研發基金會」之名稱,均更正為「財團法人全民太極養生研發基金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於聲請時誤載其名稱,而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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