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455號原告 黃俊豪 被告 陳岱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案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重訴重訴字第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原告並非本件刑事案件審理範圍之被害人,即非因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明。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幸怡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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