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22號原告 張嚴臨 住○○市○○區○○○路00號被告登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宗憲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 律師
蔡政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5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見本院卷第114頁),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