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 曾明傑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僱傭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被告提出之個人聘僱合約書第2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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