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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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秩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毒偵字第48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肆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秩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毒偵字第48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0640公克),屬違禁物,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1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51100339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範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均屬違禁物,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張秩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毒偵字第48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640公克),自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1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51100339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包裝袋1只沾有難以析離之毒品殘渣,亦應整體視為毒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