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品安(原名陳念慈)被告陳瑋霖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960、27841、27842、27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品安、陳瑋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卷一第369至370頁),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曾耀緯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