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214號聲請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陳寶民 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相對人 林萬里 (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依卷附死亡證明書所載(見本院卷第41頁),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死亡,本院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呂明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