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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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增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林育增 」均應更正為「林增」。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有關於「林育增」之記載,顯係「林增」之誤寫,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