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進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更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紀進添 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進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其中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3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相類,犯罪時間相距不遠等,以及受刑人就本件聲請表示無意見等節,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孟瑜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10日110年12月10日111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50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8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4號111年度嘉簡字第212號111年度嘉簡字第282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7日111年3月8日111年4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4號111年度嘉簡字第212號111年度嘉簡字第282號確定日期111年2月7日111年4月6日111年5月3日備註編號1-2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3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