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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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22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煌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同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台幣40萬元部分,請提出依約定書第一條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債務人孫同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