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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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慶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慶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慶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及判決3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7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