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0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務人 王柏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2,3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柏瀚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7月22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2
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㈣釋明文件:凱基銀行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影本等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2年度司促字第801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49,829元王柏瀚自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49,829元王柏瀚自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