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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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2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美君
廖英凱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翁 梅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翁梅盆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