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3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秀琴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倪秀琴於民國105年6月8日晚間10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因故與告訴人陳平宗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與之拉扯、互毆,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前臂、腕部、左上臂及右胸挫傷之傷害(陳平宗被訴傷害部分,由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已於107年1月2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