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原告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許睿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3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就被告被訴妨害秘密及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物品罪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甲女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秘密及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物品罪嫌,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就被告被訴恐嚇罪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經本院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