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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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學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緩字第1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ASUS牌X555L型筆記型電腦壹台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學謙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前段之賭博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以105年度偵字第68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ASUS牌X555L型筆記型電腦1台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學謙因賭博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以105年度偵字第6807號為緩起訴處分後,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5年11月29日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500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至106年11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乙情,有上開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又扣案之ASUS牌X555L型筆記型電腦1台,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偵查時供述在卷(見偵卷第9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