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柏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已於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並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於106年1月1日施行)等案件,經法院判處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104年12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犯恐嚇、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26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又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7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4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4013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本件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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