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更(二)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2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邱榮昌選任辯護人鄭秀珠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卓貴美 選任辯護人 黃琪雅 律師
張績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江吉崧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訴人即被告 江吉存
王錦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57號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更審(100年度台上字第5275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簡婉倫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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