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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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5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信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究為「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若為後者,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聲請人與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3月簽訂之「板橋區藏悅案」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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