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0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寰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彭宇君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彭宇君未給付會員月費合計新臺幣7,194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表明之聲請人年籍資料有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10年10月29日送達聲請人,然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