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刑補字第1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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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刑補字第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定書106年度刑補字第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周依萱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取財等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㈠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五年度易字第一一六三號案件(改分一○五年度簡字第一七七號案件)請求刑事補償部分,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㈡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六年執更木字第五六一號執行案件(含註銷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執新字第一三八五○號案件)請求刑事補償部分,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5年8月11日至105年10月3日羈押
105年字1163號(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63號,改分105年度簡字第177號簡易判決處刑)上訴中未結案,故無折抵日數,也無執行指揮書?及105年執新字第13850號(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新字第13850號)新股刑期起算日期105年10月4日,執行期滿日
105年12月3日是61天,不是60天!及106年執更木字第561號之1(應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執更木字第
561號)木股刑期起算日106年7月22日,執行期滿日106年9月21日是62天,不是60天!不是1個月30天,2個月60天嗎?2件皆執行有期徒刑2月60天!但都多關了,我要申請國賠(應為刑事補償),前者繫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後者繫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等語。
二、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一條第五款、第六款裁判之機關』管轄。」「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5款、第9條前段、第17條第1項前段均有明定。
三、聲請人甲○○以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為由,請求刑事補償,依上開規定,應以諭知裁判之機關為專屬管轄,經查:
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63號案件,於審理中改分105年度簡字第177號案件而以簡易判決處刑,現正上訴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49號案件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新字第13850號案件,係執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18號確定判決,並因聲請人另犯竊盜案件,由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
228號案件判決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上訴無理由,實體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2案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新字第13
850號案件執行指揮書因而註銷,改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執更木字第561號案件執行指揮書執行有期徒刑
4月,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四、是以:上開㈠部分,因裁判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諭知,為該院專屬管轄;㈡部分,因裁判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
6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所諭知,由該院專屬管轄。本院均無管轄權,爰依上開規定,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
五、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前段規定,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補償請求人不服前條第一項機關之決定者,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
補償決定違反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或有其他依法不應補償而補償之情形者,最高法院檢察署亦得聲請覆審。
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為之。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