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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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7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94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犯罪嫌疑重大,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在案(其後已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茲因本院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重罪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黃齡玉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