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樓選任辯護人李詩皓律師被告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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